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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12-24   浏览量:

鲁厅字〔200540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省编委办公室制定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1231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事业单位的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类的原则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事、事企、事社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分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及社团组织的职能,通过机构分类、职能界定与调整,促进机关、事业、企业和社团按照各自功能和特点规范运行。
(二)按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属性、职能特征、经费来源及发展方向准确认定事业单位类别,力求界限清晰,归类科学,便于分类工作的操作实施。
(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机构分类,清理、整合和规范现有机构,合理调整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事业单位整体效能。
二、分类的范围、类型与标准
省属事业单位分类的范围包括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或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及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省属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支持类、社会公益类、经营开发服务类三种类型。
(一)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完全从事具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事业单位。对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行政职能划入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承担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擅自延伸转移的行政职能要予以取消。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功能特点,划分为三种类别:
公益一类。这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承担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任务,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公益服务,不能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机构。
这类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等由国家确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费需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撑。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收入或基金要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这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从严控制,并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公益二类。这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
这类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自主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依法取得服务收入,其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完成规定任务的基础上,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服务收入和经营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财政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补助。对这类事业单位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核定人员编制。要加大政府约束和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保证其公益目标的实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公益三类。这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可以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如广播电视、党报、党刊等机构。
这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其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的纳入财政管理。其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参照相关标准并受政府监督。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相关标准进行引导和规范。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对公益服务的需求变化和现有事业单位自身改革发展情况,动态调整机构及其类别。
(三)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已经或经过调整后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技术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出版发行机构、一般性报刊杂志编辑发行机构、影视放映机构、音像编辑出版发行机构、体育文化设施服务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教学单位的实习工厂、农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印刷所及其他后勤服务机构等。
这类事业单位应改为企业,进入市场,并限期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和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今后不再批准设立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按照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社会团体机构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鲁民团〔200088号)精神,机构编制部门不再管理其机构编制事项。
三、分类工作程序与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分类方案。各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单位指导下,对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及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明确功能定位基础上,按照分类标准,提出机构分类的初步意见。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审核,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拟定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建议方案,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审批表》。分类建议方案的内容包括:现有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建制级别、经费来源、编制员额、领导职数;机构分类意见及认定理由和相关依据;职能、机构、编制调整意见及理由等。
(二)方案报批。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将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建议方案和《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审批表》(一式10份)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分类建议方案逐一审核后,分批次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事业单位类型,并对在分类过程中调整变化的事业单位重新定职能、定机构、定经费来源、定人员编制、定领导职数,相应进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三)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从大局出发,把握好分类方向、原则和标准,把有关工作做细致做扎实,确保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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