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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12-04-24   浏览量: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历城发〔2010〕9号),设立济南市历城区统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草拟、制订全区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制定适合我区实际的统计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统计标准,指导部门和行业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全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对全区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负责组织全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制定统计法规建设规划;实施全区统计执法大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国重大国情、国力周期性普查,组织协调各乡镇、街办、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
(六)负责实施农村、城市、企业各类专项调查、抽样调查等不定期调查任务。
(七)负责组织实施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处理汇总上报任务。
(八)组织实施全区全方位目标(经济部分)的考核评价工作。
(九)负责统计基层网络建设和规范化建设。负责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统计上岗培训;负责组织统计人员的统计继续教育及统计普法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济南市历城区统计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主要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人事、财务、信访、保密、安全保卫、会议组织、会议记录;负责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管理使用行政印章、各类普查印章;负责计划生育、妇女、车辆管理工作;搞好督察、督办工作。
(二)综合核算科
主要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全区综合、平衡专业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各办事处、乡镇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工作,对全区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数据进行质量评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搞好统计分析,为区委、区政府做好统计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历城《统计年鉴》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定期编制《历城统计月报》等统计资料,并及时对外公布;负责办理局领导安排各科室业务协调工作;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适时组织统计调查;搞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预测和分析,提出宏观调控建议;负责组织全区统计业务教育培训工作。
(三)工业交通统计科(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牌子)
负责全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定期报表和年报工作,并按统计月报要求划分整理分街镇主要经济指标,写出统计信息、分析;完成规模以下工业国家样本和地方样本抽样调查任务,并搞好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完成全区交通运输和邮电行业定期报表和年终报表任务;负责做好能源综合核算,编制好能源平衡表;完成景气调查和集团的定期报表及年报表的录入审核工作;采购经理调查问卷任务;负责做好对基层单位统计基础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实施辖区内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统计调查,全面搜集整理、汇总上报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评估和统计分析;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及部门信息抄送系统,定期对新开工投资项目进行现场核实,按时完成项目信息的定期抄送上报工作;开展物资能源消耗统计、劳动工资统计、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统计、房地产房屋销售价格调查统计、房地产土地价格调查、房地产租赁及物业价格调查、企业景气调查统计、科技活动情况统计、亿元企业监测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情况典型调查、规模下建筑企业典型调查以及业务培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第三产业统计科
负责全区批零贸易、住宿餐饮业统计,限上企业实行全面统计,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实行抽样调查;亿元交易市场;成品油定期报表和年终报表任务。搞好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和统计预测报告工作;完成劳动工资统计,非私营单位实行全面统计,私营企业按30%的比例实行抽样调查;搞好全区第三产业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和统计预测报告工作;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月度劳动力调查、国家点人口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安全感调查等统计工作任务;负责基层单位统计基础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区三大载体统计监测工作任务;搞好全区第三产业增加值联审联算工作任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济南市历城区统计局行政编制11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副主任)2名。可配工勤人员1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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