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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2012-04-24   浏览量: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历城发[2010]9号),设立济南市历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统计分析全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区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区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查处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济南市历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承担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起草局主要会议的报告和重要文件;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文秘、档案、人事劳资、后勤、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保密、信访、提案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办党建、精神文明建设、软环境(行风)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监督管理一科
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行政规章、重大政策研究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拟订我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技术标准;拟订全区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三)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煤矿除外)、石油、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评估相关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济南市历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3名。可配工勤人员1名。
五、其它事项
(一)承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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