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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日期:2013-01-23   浏览量:

 

区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切实加强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济编办发[2012]16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区卫生局:(一)负责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负责对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全区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含煤矿)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含煤矿)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不含煤矿)培训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济南市历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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