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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定”
日期:2016-11-23   浏览量:

确定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最初提出“九定”这一名词的是黑龙江省2004年的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由于其规定详尽,很快被各地所借鉴。下述九条系摘自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所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1、定机构名称。名称要体现事业单位自身特点,要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单位名称有所区别。事业单位名称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机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二是基本工作内容或工作性质;三是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队、园、中心。

2、定隶属关系。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哪个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双重领导的,明确主管、协管部门和各自管理范围;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结合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机构改革,对为行业服务所设置的机构,按行业分类明确其隶属关系;其它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职能调整渠道和专业职能相关联确定隶属关系。

3、定职责任务。要实事求是,准确具体,条理清晰,反映专业性特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则上要交归行政机关。对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既有公益性、又具有技术性服务等职责的混合型事业单位,政事分开确有实际困难而不能一步到位的,要按照行政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可通过委托方式交由其承担相关职能。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处罚职能。

4、定机构规格。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按现行制度分别确定为局级、副局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股级。直接隶属党委、政府的,一般按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确定;隶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按工作部门内设机构规格确定。要本着逐步规范、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升格。

5、定内设机构。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新确定的职责任务、编制,统筹设置内设机构。编制在12名以内的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编制为20名的,可设3——4个内设机构;编制在21名以上的,适当设置。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非业务性机构应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设机构的30%。内设机构的设置要规范化。局级、副局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分别按处级、副处级确定;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分别按科级、副科级确定;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规格按股级确定。

6、定人员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精简核定编制。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所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要精简10%以上。职责弱化、编制数额与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的事业单位要压缩编制,原则上收回其空编;行政事业收费和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并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要适当收减编制;已超编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也要按精简比例削减编制,人员递减要在两年内完成。超编单位不再增加人员编制;经营型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编制全部收回。除原由省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外,其它事业单位的编制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市编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通知》(哈编[2003]80)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定。

7、定人员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分五类:(1)专业技术人员;(2)业务人员;(3)管理人员(含党政领导人员)(4)生产工人;(5)工勤人员。人员结构核定标准按省编委《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结构管理的通知》(黑编〔199174)执行。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行政后勤人员增长,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压缩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

8、定领导职数。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以事业编制数为依据。具体核定标准:正、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处(正科)级领导职数,编制4名设1职,57名设2职,810名设3职,11名以上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1名副职;副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领导职数的正职为副处级,副职为正科级;处级或副处级事业单位的处级(副处、正科)领导职数,编制58名,原则上设12职,821名设23职,l01名以下或以上设34职,工作量较大的事业单位可增加1名副职,合署办公和挂牌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可增加1名副职。副处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中副职为正科级。领导职数要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核定后,写入机构编制规定中。

9、定经费形式。严格按照公共支出范围,界定规范事业单位范围及经费形式。经费形式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分为财政全部供给、部分供给和自收自支3种。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增强创收能力,逐年减少财政补助额度,向经费自理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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