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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日期:2011-12-22   浏览量: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历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制约历城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涉及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与市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构建适应历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积极稳妥。
(三)主要任务
1. 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全面梳理部门职能,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功能定位,将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2. 理顺职责关系。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3.明确强化责任。在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上,突出区级政府履行职责的重点,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对经济社会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合理划分区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垂直管理部门和区政府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部门间协作机制,不断提升行政效能。
4.优化组织结构。按照分工合理、互相协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要求,合理调整政府机构设置,精简机构,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构建精干高效的区政府组织机构体系。
5.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区政府机构调整在中央和省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进行。人员编制不突破上级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领导职数严格按规定配备。清理和规范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并将行政职能收归政府部门,今后不再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
二、机构调整与设置
1.将区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区物价局牌子。不再保留区物价局。
2.组建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区经济贸易局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经济、信息化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再保留区经济贸易局。
3.组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区人事局的职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原与区人事局合署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入区委机构序列。
4.组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将区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区房地产管理局的行政职责、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再保留区建设委员会。
不再保留区房地产管理局,整合原房地产管理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区房产交易监理所、区房产评估事务所、区房屋测绘大队,组建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经费自理正处级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成立区人防工程服务中心,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经费自理副处级事业单位。
5.组建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其合署。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行政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不再保留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及其所属区市容卫生检查中队,组建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为区城市管理局所属财政拨款正处级事业单位。
6.将区交通局更名为区交通运输局。
7.组建区商务局。将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区贸易服务局、区招商局的行政职责,整合划入区商务局。不再保留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不再保留区招商局,成立区投资服务中心,为区商务局所属财政拨款正处级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区贸易服务局,成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历城区支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历城商会),为区政府直属财政拨款正处级事业单位。
8.将区蔬菜局的行政职责划入区农业局。区蔬菜局改建为区蔬菜技术服务中心,为区农业局所属财政拨款正处级事业单位。
9.组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区旅游局牌子。将区文化局、区旅游局的职责,区广播电视局、区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职责,整合划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再保留区文化局、区新闻出版局。
将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更名为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所属财政拨款副处级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区广播电视局,整合原区广播电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组建历城广播电视台,为区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区旅游局,整合原区旅游局旅游服务职能及其所属区旅游监察大队,组建区旅游发展中心,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所属财政拨款正处级事业单位。
10.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将区农村工作办公室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职责划入区财政局。
除上述事业单位调整外,其他事业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职能调整情况相应调整隶属关系。
区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24个: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区物价局牌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监察局(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列入政府工作部门,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列入政府工作部门,不计入区政府机构个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区环境保护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区旅游局牌子)、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做好部门“三定”工作
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的“三定”工作是这次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要通过“三定”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落实和强化责任、优化组织结构。
(一)“三定范围”。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其他需要制定和完善“三定”规定的单位。
(二)“三定”主要内容和要求
1、定职责。确定部门的职责任务,界定职权范围,明确责任和工作关系。
认真落实职能转变的要求,减少行政许可,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科学界定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明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任。涉及部门职责调整的事项,凡法律法规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部门规章和部门文件不得作为职责调整的依据。在确定部门职责的同时,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落实政务公开、行政问责等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2、定内设机构。根据部门职责任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个数,着力优化内部结构。
新组建的部门和调整变动的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先随职责调整相应划转,并按照改革要求进行整合,形成有机整体。加强职能和业务融合,合并分工过细、工作量不大和职能相近的内设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原则上不增加内设机构,可根据本部门职责任务的变化情况,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调整优化。
部门内设机构名称应当体现机构承担的主要任务,一般称科、室。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设立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章程执行。
3、定人员编制。包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要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确保区政府行政编制总量不突破省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的前提下,新组建和职能调整的部门,人员编制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重新核定;职责未作调整的部门,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按2-3名配备,工作任务重、业务面宽的综合管理部门可增配副职1名。
(三)“三定”的制定和审批程序。各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组织拟定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部门“三定”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理意见,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规定程序研究通过后,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
四、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机构改革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
区政府各分管副区长负责分管部门的机构改革推进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机构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对撤销合并调整单位的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及时办理人员安置手续,保证人员按时到位。区档案局负责对档案交接进行监督和指导,防止档案散失。区委保密局负责对机构改革中保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撤并机构的房产进行清查,统一调配,为新组建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区纪委、监察局负责改革过程中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对改革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真处理好有关部门的职能衔接和工作协调,新建机构在未对外挂牌运作之前,原有关部门要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新机构挂牌运作后,原有关部门停止履行相关职责。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纪律,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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